排除占有侵害等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V-112-訴-543-2024122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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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良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青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占有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提 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1,36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 ,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 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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