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財產清算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DV-112-訴-600-20250122-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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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0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方裕元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資財產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000年度家財訴字第00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訴訟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丙類事件,與一般民 事訴訟事件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如經當事人合意或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時,應許當事人合併提起或為請求之追加、反請求(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55號裁定參照)。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之,家事事件法第2條定有明文。而此條規定之立法理由謂:為貫徹家事事件(包括家事訴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及家事調解事件)專業處理之精神,爰於本條明定家事事件之事務管轄法院。準此,該規定係依事件之性質而定其管轄誰屬之事務管轄,具有專屬、強制性質,少年及家事法院對於家事事件之事務管轄,相較於民事法院,性質上屬專屬事務管轄(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14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兩造前為夫妻關係(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結婚 ,嗣於000年0月00日經法院調解離婚),兩造先後於000年7月30日、000年10月12日合資購買門牌號碼臺○市○○區○○路000號10樓之1房屋、臺○市○○區○○○街00號14樓之7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屋),於本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應偕同原告就系爭房屋辦理清算,且被告應將賸餘財產依兩造出資比例計算返還新臺幣(下同)1388萬868元本息予原告;經被告以其對原告有屬家事事件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債權(下稱系爭債權)為抵銷抗辯。 三、惟被告依其於本件為抵銷抗辯之系爭債權另對原告起訴請求 ,現由本院家事法庭以000年度家財訴字第00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下稱00號事件)審理中。因被告對原告有無系爭債權存在,得請求給付之金額為何,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3款、第2條規定,應專屬由本院以00號事件加以審理,為免判決歧異,及貫徹家事事件應專屬由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專業處理之精神,自不宜由本院逕依民事訴訟法之通常訴訟程序加以審認。又被告固表示同意本件簽移由本院家事法庭合併審理,然原告並不同意(見本院卷三第203至205頁),致本院無從依首開說明將本件簽移家事法庭與00號事件合併審理,以達紛爭一次解決。 四、基上所述,因本件有以00號事件之法律關係即系爭債權是否 成立為據,而有在00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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