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CDV-112-訴-634-20241213-4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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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4號 上 訴 人 高新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峰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吳晉誠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63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 等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 一、本訴判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連帶暨被 告應給付上訴人自112年10月至113年3月6日之房屋實月租金新臺 幣(下同)217,608元,及112年1月3日應遷讓房屋日止,以租金 3倍計算之違約金1,771,494元。且自112年1月3日應遷讓房屋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人於房 屋遷讓前,故意破壞房屋固定設備及冷氣空調未依善良管理人維 護損壞恢復修繕金210,240元」。是訴訟標的價額為3,287,382元 (計算式:6月×217,608元+1,771,494元+210,240元=3,287,382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3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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