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DV-112-訴-638-202411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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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同上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被 告 傅學元 訴訟代理人 傅傳杰 住○○市○○區○○路000號 被 告 葉文欽 住○○市○里區○○○路000巷00號 徐銀椿 張瑞智 張陳坤蕊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5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臺中市○里 區○○段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里區○○○段000 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聲請更正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市豐原 區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圖為據,經核與本件卷內事證相符,是本院於113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