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V-112-訴-679-2024123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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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79號 上 訴 人 林承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絃富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7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 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