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CDV-112-訴-72-20250115-4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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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芝俊 何蔡蕙心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神旺 林淑嫥 林神供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本 院112年度訴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 ,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上訴 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內僅表明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 不服,並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即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 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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