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DV-112-訴-794-202503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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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94號 上 訴 人 張寶鳳 被 上訴人 陳詩翰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烏日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1月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8萬8,130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3,75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 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先、備位聲明核屬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且其請求數額皆為新臺幣(下同)68萬8,130元,本院第一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68萬8,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55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 繕本2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