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V-112-訴-808-20241218-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汪維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汪維綱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居燁間請求修復漏 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893,4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