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CDV-112-訴-938-202410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38號 上 訴 人 陳慶華 被 上訴人 趙昱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 額經本院按被上訴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數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謝佳諮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