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CDV-112-訴-954-202410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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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54號 原 告 詹政哲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律師 被 告 賴博揚 石芳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被 告 賴智揚 賴凱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