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V-112-醫-24-20250121-2
字號
醫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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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字第24號 上 訴 人 陳珮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志行即泛美牙醫診所、楊鎮瑋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