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V-112-醫-4-20241223-3
字號
醫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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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字第4號 上 訴 人 欣泰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語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4,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 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