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CDV-112-重勞訴-9-20241009-2

字號

重勞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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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翊溥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萊可小姐全方位美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3、5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 2萬0,060元【計算式:(6萬3,107元+3,894元)×12個月×5年=402 萬0,060元】;上訴聲明第2項之上訴利益為58萬1,391元;上訴 聲明第4項之上訴利益為1萬4,503元,合計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461萬5,954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0,107元。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萬6,738元 (計算式:7萬0,107元×2/3=4萬6,738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2萬3,369元(計算式:7萬0,107元-4萬6,738元=2萬3,3 69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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