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繼承權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V-112-重家繼訴-19-20241209-2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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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林素錢 林素霞 被 上訴人 林耀欽 林耀庭 林明輝 林宗翰 林正杰 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280,81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0月25日本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應為19,909,073元(計算式:上訴聲明第二至五項合計18,630,310元+上訴聲明第六項分割遺產部分:2/5×3,196,907元=19,909,0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