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V-112-重家繼訴-39-20241223-2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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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廖昭容 視同上訴人 廖樹生 被上訴人 廖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是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 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民法第1164條所定 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 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 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 繼分比例定之,且不因上訴人僅就其中部分裁判不服提起上訴而 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28、92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 原告即被上訴人應繼分為3分之1,且其於起訴時主張對被繼承人 有新臺幣(下同)249萬元之債權,並請求自遺產中先行扣還, 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原告即被上訴人因分割所 受利益新臺幣(下同)686萬2254元計之(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遺產價額總和1311萬6761元×上訴人應繼分1/3+249萬元=686萬22 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3519元,惟上 訴人僅繳納1萬8874元,尚不足8萬4645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遺產 價額 1 臺中市○○區○○里段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1185萬9344元 2 臺中市○○區○○里段0○號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 10萬9100元 3 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 28萬2500元 4 烏日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3萬7099元 5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271元 6 霧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80萬1187元 7 國民年金 7260元 8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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