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CDV-112-重家繼訴-46-20241023-2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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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6號 原 告 王月霞 代 理 人 蘇仙宜律師 金湘惟律師 複代理人 李育任律師律師 被 告 王進財 法定代理人 王東茂 被 告 王玉枝 代 理 人 王素玲律師 複代理人 王雅雯 被 告 王東茂 王東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聲請為被告王進財選任特 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民國113年9月26日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第三項最後1行「 爰選任之」之記載,應更正為「爰依民法第1098條規定選任之」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