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DV-112-重訴-146-20250114-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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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林耀煌 林蔡玉梅 林兆豐即林雲鵬 林雲彥 上列上訴人4人與被上訴人蔡素琴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1 46號)提起上訴,上訴人4人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 (一)上訴人林耀煌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592,7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 (二)上訴人林蔡玉梅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 核定為137,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 (三)上訴人林兆豐即林雲鵬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 明記載核定為137,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 (四)上訴人林雲彥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 定為840,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4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請分4筆繳納,俾利法院判 別),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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