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CDV-112-重訴-148-20241018-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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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香港三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勳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象樹脂化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 )31,262,759元(計算式:28,920,009元+2,342,750元=31,262, 7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764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