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DV-112-重訴-213-20241225-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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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嶸鑫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鉅亙鐵工廠(李秋桂、柯榮慶之合夥)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秋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品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泯竹、黃正杰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619,751元(計算式: 25,731,957元+14,141,459元+746,335元=40,619,75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54,1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