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V-112-重訴-323-20241125-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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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張雪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慶展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萬 元(見本院卷第4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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