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DV-112-重訴-346-20250110-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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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嘉峰 上列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 反訴被告莒光新城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 國113年12月31日對於同年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94,000元(遲延利息部分,因上訴人係於112年7月27 日具狀提起反訴,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及同年11月29日修 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112年12月30日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