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DV-112-重訴-353-20250102-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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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賴文記 法定代理人 賴委志 參 加 人 賴鴻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雅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 事件,上訴人及參加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 分別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參加人並非當事人,上訴裁判費應由參 加人所輔助之當事人繳納,法院不得命參加人繳納。然命補費之 裁定,仍應併列參加人及其所輔助之一造為上訴人,分別送達, 至於是否遵期繳納,則悉聽上訴人、參加人內部決定(臺灣高等 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參照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8萬6,09 7元(違約金部分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 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萬5,108元,此費用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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