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權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DV-112-重訴-354-20250102-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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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宏昌 視同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素貞 蔡美珠 蔡依璇 蔡美玲 蔡宜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宏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查本件上訴人蔡宏昌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3萬7,525元 【計算式:292萬2,096+101萬8,432+379萬6,997=773萬7,525】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6,439元。上訴人蔡宏隆之上訴利益為2 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 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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