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土地所有權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V-112-重訴-376-2024100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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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楊余峯 楊家榞 楊勝崴(原名楊福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律師 上 訴 人 洪武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13年7月31日112年度重訴字第37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楊余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3,873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洪武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6,246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三、上訴人楊家榞、楊勝崴之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人楊余峯部分:   楊余峯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於楊余峯之部分提起第二審 上訴。而原判決不利於楊余峯部分為主文㈡駁回洪武彥應將其所有之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4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楊余峯之請求,則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7萬9,72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477.78㎡×起訴時每㎡公告現值5,900元×1/4=217萬9,7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873元。 二、上訴人洪武彥部分:  ㈠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㈡洪武彥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於洪武彥之部分提起第二審 上訴。而原判決不利於洪武彥部分為主文㈠洪武彥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所擔保之債權額及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二者較低者為準,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217萬9,726元,已如前述,而原告請求塗銷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分別為600萬元、600萬元,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本院卷一107頁),是塗銷抵押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較低之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435萬9,452元(計算式:217萬9,726元×2=435萬9,452元),則洪武彥此部分上訴利益應為435萬9,4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246元。 三、上訴人楊家榞、楊勝崴部分: ㈠按提起上訴,如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744號判決參照)。㈢查本件楊家榞、楊勝崴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為塗銷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之請求,業經本院於原審判決洪武彥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楊家榞、楊勝崴對於本院所為上開第一審判決關於就此部分之訴部分並無受不利益,揆諸首揭說明,自無許其提起第二審上訴之餘地,楊家榞、楊勝崴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即非合法。 四、綜上所述,本件關於楊家榞、楊勝崴部分之第二審上訴為不 合法,不應准許,自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之。至本件關於楊余峯、洪武彥部分之第二審上訴,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楊余峯、洪武彥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 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 裁判)。 楊家榞、楊勝崴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抵押權擔保地號 抵押權登記事項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設定權利範圍1/4) 登記字號:豐登字第015740號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101年2月17日 權利人:洪武彥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600萬元 清償日期:不定期限 設定義務人:楊家榞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設定權利範圍1/4) 登記字號:豐登字第015750號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101年2月17日 權利人:洪武彥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600萬元 清償日期:不定期限 設定義務人:楊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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