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動產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V-112-重訴-386-20250205-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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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國士 視同上訴人 即追加原告 王國興 王美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國連 王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 3年12月31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8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㈠原 判決廢棄。㈡確認被繼承人王朝榜與被繼承人王陳秀英、被上訴 人王國連間就附表二編號1-10、12所示不動產於110年10月14日 、111年1月6日所為之贈與契約關係不存在。㈢被上訴人王國連應 將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110年10月14日、110 年11月3日、111年1月6日經臺中市龍井區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登 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兩造公同共有。㈣被上訴人王國連應將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返還予兩造公同共有。㈤被上訴人王美玉應將10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返還予兩造公同共有。系爭不動產價值經核定為2491 萬4665元,加計2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91萬4665元 (計算式:2491萬4665元+200萬元=2691萬4665元),應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40萬10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上訴人併依民事訴 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 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