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DV-112-重訴-438-20241108-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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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翠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