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V-112-重訴-478-20241030-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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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楊致斌 被上訴人 沈敬人 蔡正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4,9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07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