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DV-112-重訴-479-20241107-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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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張正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惠雯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