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DV-112-重訴-638-20241122-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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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38號 原 告 林洋宇 李佳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 黃禹慈律師(於民國113年1月5日解除委任) 複 代理人 吳亞澂律師 被 告 黃美珠 訴訟代理人 張瑋妤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740號傷 害致死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4月8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上開刑事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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