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V-112-重訴-646-20250331-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46號 上 訴 人 蔡燦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拆屋還地事 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其上訴利益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9,218,075元【(原判決主文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 額:占用面積3147.29平方公尺×112年度公告現值2,900元/平方 公尺=9,127,141元)+原判決主文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9,538 元+原判決主文第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81,39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4,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