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V-112-重訴-657-2024123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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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657號 原 告 力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駿東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被 告 船井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玉光 訴訟代理人 林恩瑋律師 葉爾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緣因訴外人美國ASCION,LLC dba REVERIE(下稱R公司) 向原告(外文名稱:OPTIMA HEALTHCARE,INC.)採購電動家用床,並指定驅動該產品之重要零件PLC應使用被告所產製之控制盒,故原告於民國106年9月27日與被告簽訂「廠商基本合約書」後,陸續向被告下單採購系爭控制盒,被告則自107年11月起至110年5月止陸續出貨予原告,用以組裝R公司所採購之電動家用床。嗣經原告於110年6月間接獲R公司表示在美國遭客訴逾5,000件及求償修理費及品牌商譽損害美金1,500萬元,經詢問專家確定電動家用床故障原因,係向被告買受之控制盒中之電源零組件有瑕疵所致,且被告所產製之控制盒有電路板很髒、存在嚴重助焊劑和焊接問題、被告未經R公司批准即擅自對電路板與組件進行至少19項更改等瑕疵,而在美國麻薩諸塞州對原告提起索賠美金1,500萬元之仲裁。 (二)原告並非控制盒之製造商,對控制盒之製造技術也一無所 知,無從檢貨,驗貨亦無樣本供驗,僅能就數量、外觀、是否能啟動等項目檢查,對盒內電路板全然無法觸及,究有無R公司所指之瑕疵存在,亦即是否有變更R公司之原設計,非被告無法反駁確認,原告若無被告之協助無法進行對R公司所指控制盒電路板瑕疵為仲裁答辯,然經原告多次請求被告協助提供其與R公司間關於系爭控制盒規格及相關參數之設定與調整過程等約定及資料,被告卻以其與R公司簽有保密協議而拒絕提供協助,導致原告對R公司所提出之控制盒瑕疵主張,申辯困難,有因被告所產製之控制盒而生鉅額賠償之損害。 (三)被告所交付之系爭控制盒係自R公司、百博創意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外文名稱:XienCi Inc.dba.Reverie,下稱百博公司)輾轉取得之技術所製造,為原告組裝交予R公司電動床之核心控制組件,控制盒之瑕疵將導致整套電動床組產品因欠缺約定品質效能而整組作廢,則系爭控制盒既有前開重大瑕疵,且已造成原告之損害,自屬加害給付,而原告於110年6月間獲悉上開請求仲裁一事,即於112年5月19日寄發存證信函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於112年5月22日送達被告,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已生中斷時效之效果。為免與不完全給付賠償請求權競合之瑕疵擔保損害賠償請求權有罹於時效之爭議,爰依民法第227條、第360條之規定及系爭廠商基本合約書第29條之約定,先行使前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暫就美金1,500萬元中2.65%即新臺幣(下同)12,851,685元為賠償請求。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2,851,6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一)兩造於106年9月27日簽約後,被告均依系爭契約第3條約 定,依據百博公司提供之技術資料生產系爭控制盒,依約交付予原告,並無債務不履行之情事。而自被告依約於107年11月開始交貨後,迄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止,長達5年時間內,原告從未向被告主張控制盒有瑕疵,須依據系爭契約第29條規定進行瑕疵矯正、補償合格品或扣減價款。又原告與被告履約過程中,並未就系爭控制盒之品質為任何超收或品質不合格之通知,且原告亦已依約付款完畢,顯見系爭控制盒業經原告檢驗合格無誤,並無瑕疵,原告方進行付款。詎料,原告嗣後又以第三人之猜測及不明程序之檢驗意見,質疑系爭控制盒品質有瑕疵,被告對此實感莫名。 (二)原告僅以訴外人R公司提出之仲裁請求書及112年7月份之 補充理由書所載內容,主張系爭控制盒具有瑕疵,被告否認之。然其內容均屬R公司片面所宣稱,並無相關檢驗數據與檢驗步驟、方法等說明,被告否認之。縱認POWERBASE電動床存在有瑕疵,亦無法逕予反推證明系爭控制盒亦有瑕疵或POWERBASE電動床瑕疵所造成之損害即為系爭控制盒造成之損害等情,更遑論僅憑R公司片面主張,即欲證明系爭控制盒之瑕疵均係可歸責於被告所造成。況且,本件原告主張之損害不明,其應證明系爭控制盒確有瑕疵,且瑕疵係可歸責於被告致生損害,始得請求被告負債務不履行之責。綜上,被告均依法依約履行系爭契約義務,並無債務不履行之情事,故本件原告之主張,實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所為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06年9月27日簽訂「廠商基本合約書」後 ,由原告向被告下單採購用以組裝電動家用床之重要零件(即控制盒PLC),被告依約自107年11月起至110年5月止陸續出貨予原告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廠商基本合約書(見本院卷第21至28頁)為證,被告對此亦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正。至於,原告主張被告交付之控制盒零件有瑕疵,導致向原告採購電動家用床之訴外人ASCION,LLC dba REVERIE(下稱R公司)遭客訴,並在美國聲請仲裁請求原告賠償修理費用及商譽損失美金1,500萬元,原告因而受有損害等情,被告則否認屬實,並以前詞置辯。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查:   1、原告主張被告交付之系爭控制盒有電路板很髒、存在嚴重 助焊劑和焊接問題、擅自對電路板與組件進行至少19項更改等瑕疵,欠缺約定品質效能,造成原告受有損害等情,無非係以美國仲裁協會仲裁通知(見本院卷一第29至55頁)、原告寄送與被告之存證信函(見本院卷一第57至70、79至81頁)、被告回函(見本院卷一第71至77頁)、百博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見本院卷一第133至134頁)、百博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徵才網站刊登資料(見本院卷一第135至136頁)、系爭控制盒外觀照片(見本院卷一第137頁)、FORESITE,INC.製作瑕疵鑑定文書影本及中文譯本(見本院卷一第153至267、309至453頁)、Priority Labs Inc.製作瑕疵鑑定文書影本及中文譯本(見本院卷一第269至300、455至486頁)、110年6月5日電子郵件(見本院卷一第301頁)為證。   2、按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 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又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360條、第2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買受人主張出賣人交付之買賣標的物具有物之瑕疵、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給付不符債之本旨,而依前開規定請求物之瑕疵擔保損害賠償及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即應先證明所受領之物具有物之瑕疵、不完全給付之事實。   3、惟按兩造間就本件電動家用床零件控制盒之交易,被告於 簽約後,即於107年11月起陸續出貨予訴外人R公司迄至110年5月止,為期兩年半之期間;而原告係於110年6月間遭R公司在美國聲請仲裁索賠後,始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賠償,合先敘明。本件原告並未具體指明被告何時交付之控制盒、多少數量有前開瑕疵之問題,亦未提出相關事證以資證明被告所交付之控制盒確有瑕疵存在;而就前開美國仲裁協會通知及訴外人FORESITE,INC.、Priority Labs Inc.所為瑕疵鑑定文書等外國私文書,原告既無法依民事訴訟法第352條第2項前段規定提出原本,亦無法提出相關事證以資證明其形式上之真正,而由該等外國瑕疵鑑定文書之內容,亦無法確定是否為被告所交付之系爭控制盒,則原告據此主張被告交付之控制盒有瑕疵存在,而依加害給付之規定,請求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尚屬無據。   4、另依系爭廠商基本合約書第29條約定:「訂購零件雖經檢 驗,但有隱藏性的瑕疵未發現或此項瑕疵並未在檢驗項目內於甲方(即原告)受領後發現,並於合理時間內向乙方(即被告)提出者,乙方仍須對瑕疵矯正或補償合格品或扣減價款,同時若因此瑕疵使甲方受損失,經甲方雙方協商後乙方應負必要賠償之責。」(見本院卷一第24頁),本件原告於被告陸續出貨期間,既未曾向被告提及系爭控制盒有隱藏性瑕疵要求矯正、補償或扣款之情,而兩造間就系爭控制盒之價金亦已結清,且原告提出之前開事證,亦無從認定係因被告所交付之系爭控制盒有隱藏性之瑕疵所致,則原告主張被告應依系爭合約書第29條約定負損害賠償之責,亦屬無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既未能證明被告交付之系爭控制盒確有瑕 疵存在,造成其受損害之情,則原告爰依民法第227條、第360條之規定及系爭廠商基本合約書第29條之約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2,851,6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予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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