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V-112-重訴-657-20250203-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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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力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駿東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船井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玉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12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依其上訴聲明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 51,685元,依照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等規定 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