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V-112-重訴-68-20241126-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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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弘光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王乃弘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黃之昀律師 被 告 𠖠蓮山盧文巖 法定代理人 蔡陽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𠖠蓮山盧文巖南海觀音廟」之記載 ,應更正為「𠖠蓮山盧文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