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應分擔之債務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V-112-重訴-85-20250327-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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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張國祥 被上訴人 温正男 温承翰 連錕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給付應分擔額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2 月26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5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45,79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30,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