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V-112-金-248-2024112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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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楊添財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芷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90,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另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 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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