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CDV-112-金-86-2025032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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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張雲珍 石孫玉琴 許町子 陳明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秀鑾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用新臺幣(下同)3萬1896元,扣除已繳納3萬700元,尚應 繳納1196元,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452元,合計5萬96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 第一審 裁判費 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 第二審 裁判費 1 張雲珍 164萬元 1萬7236元 164萬元 3萬1032元 2 石孫玉琴 19萬元 1990元 19萬元 4005元 3 許町子 70萬元 7600元 70萬元 1萬3950元 4 陳明琴 47萬元 5070元 47萬元 9465元 3萬1896元 5萬84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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