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V-113-事聲-18-20241218-4

字號

事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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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18號 異 議 人 吳云雅即吳𬦂 相 對 人 吳耀驊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 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附表: 原裁定應更正之處 原裁定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主文欄、理由欄 111年度存字第2213號 111年度存字第2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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