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DV-113-事聲-60-20250114-2
字號
事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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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60號 抗 告 人 蔡慧華 上列抗告人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之規 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