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DV-113-事聲-76-20241025-1
字號
事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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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76號 異 議 人 簡炳照 相 對 人 簡傑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9 月4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聲字第1283號裁定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9月4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聲字第1283號裁定(下稱原處分)於113年9月9日合法送達予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司聲字卷第29頁),異議人於113年9月10日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未逾法定10日不變期間,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第一次測量費用不該由異議人負擔,測量地 號疏忽錯誤,異議人僅願意負擔第一審裁判費及第二次測量費用,同一地號不該測量2次不該收2次費用等語。 三、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依此裁定所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四、經查: ㈠相對人與異議人、林金元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下稱係爭事件),經本院臺中簡易庭以112年度中簡字第2704號判決確定在案,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異議人、林金元負擔,此據本院調取系爭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又相對人有支出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費用,亦有附表說明欄所示之相關證據在卷可憑,足堪認定。㈡系爭事件確於112年10月24日、113年2月21日先後2次前往涉訟土地現場履勘,並均囑託地政機關測量相對人主張之通行權範圍,相對人因此支出之費用,當均屬訴訟費用,且依系爭事件確定判決結果,應由異議人及林金元共同負擔,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求為廢棄,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表: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說 明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1、參系爭事件第一審卷,頁3。 2、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法院囑託地政機關測量並繪製測量圖之費用 10,225元 1、參系爭事件第一審卷,頁89、155,法院112年9月7日囑託測量函、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112年11月16日檢送土地複丈成果圖函。 2、另參司聲卷附聲請人提出之112年9月19日及112年11月9日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 法院囑託地政機關測量並繪製測量圖之費用 12,000元 1、參系爭事件第一審卷,頁205、237,法院113年1月12日囑託測量函、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113年3月18日檢送土地複丈成果圖函。 2、另參司聲卷附聲請人提出之113年3月8日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 合計:24,3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