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DV-113-事聲-88-20250306-2

字號

事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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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88號 抗 告 人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 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月英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再為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前段定有明文。又按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4條第2項規定,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是本件應徵抗告費1,5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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