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DV-113-亡-113-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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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謝財旺 失 蹤 人 謝文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最後戶籍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6樓 )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 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 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為聲請人之父,失蹤人前於民國 88年10月25日出門後即未再返家,迄今失蹤已逾25年,爰依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56條之規定,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戶口名簿、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少年前案紀錄表、健保WebIR保險對象目前投保紀錄查詢結果、個人就醫紀錄查詢結果、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財產、所得查詢結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11月22日健保承字第1130641175號函、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13年11月18日中市生崇字第1130010396號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13年11月20日中市警四分防字第1130047984號函、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13年11月13日中市社青字第1130164425號函、本院90年度婚字第573號判決、91年度婚字第228號判決等件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前揭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失蹤人於88年10月25日後即無尚生存之消息,迄今已逾25年仍行蹤不明,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非無理由,自應依法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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