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DV-113-亡-114-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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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林彭燕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林勇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林勇智(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00巷00○00弄00號)於民國108年1月17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林勇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勇智(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00巷00○00弄00號)自93年3月間離家訪友後,即未再歸返,又林勇智於101年1月16日退出勞工保險後,即未再有任何異動之註記,林勇智失去音訊、不知去向,迄今生死不明已逾10餘年。聲請人為失蹤人之母,前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亡字第59號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受(處 )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復據本院調閱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健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個人就醫紀錄查詢結果,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函文暨調查資料、臺中市龍井區公所函文、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函文在卷可佐。是綜合上開事證,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勞保局最後異動註記日期為101年1月16日,嗣 後即失蹤並無任何音訊,經警方查訪協尋,亦無所獲,迄至108年1月16日屆滿7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終止之時即108年1月16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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