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V-113-亡-130-20250220-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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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顏耀宗 相 對 人 陳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陳美娟(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住居 所均不詳)於民國67年5月2日晚上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陳美娟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均為被繼承人顏塩之繼承人,顏 塩為聲請人之祖父,相對人之外曾祖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7月21日以顏塩其他繼承人為被告,提起分割遺產訴訟(111年度家繼簡字第73號),經戶政機關人員告知顏塩之次女陳顏紋之長子陳河成和配偶陳林彩蓮戶籍內,有次女即相對人陳美娟,然陳顏紋早於45年死亡,顏塩於58年死亡,經聲請人多方詢問,獲知相對人並非陳河成及陳林彩蓮之子女,實際上並無此人,相對人於60年5月3日遷出戶籍就無任何資料,生死不明,應可認定是從60年5月3日失蹤已經超過50年,為使分割遺產訴訟能順利進行,前經113年度亡字第15號裁定准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 條、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條亦有明文。核諸死亡宣告之立法意旨謂「謹按失蹤云者,離去其住所或居所,經過一定年限,生死不分明之謂也。死亡宣告者,謂由法院以裁判宣告,看做為死亡也。凡人財產上及親屬上之關係,於生死相關者甚大,故人之生死既不分明,則某人財產上及親屬上之關係,亦瀕於不確定之情形,非第有害利害關係人之利益,並害及公益,故對於生死不分明之人,經過一定期間,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三、經查,相對人於00年0月00日出生後,原設籍臺中市○區○○里 0鄰○○路00巷0弄00號,於60年5月3日遷出,有戶口名簿在本院卷第21頁可參,然其並無身分證字號,以戶口名簿上B00000000-0(不符一般身分證字號編碼慣例),作為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查詢,資料不存在(本院卷第37頁),故自亦無可能存在任何以上開身分證字號查詢之入出境(第31頁)、在監在押(第33頁)、投保(第48~51頁)、使用殯葬設施之紀錄(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函,第47頁),合先敘明。 四、經本院家事調查官訪談相對人戶籍上登記之胞姊陳美珠(陳 河成及陳林彩蓮之長女),其表示略以:自己的生母是鍾水蓮,並非陳林彩蓮,鍾水蓮與陳河成未結婚,陳林彩蓮是大媽,就其了解,相對人陳美娟是因為父母離婚而寄放戶口,讀雙十國中時才知道有陳美娟這個人,在學校看到陳美娟的媽媽,後來在家族祭拜遇到,才知道相對人媽媽是自己的堂姑,但是上一代都過世了,之後親戚也沒來往,不知道堂姑的名字等語,並經訪談戶籍登記上相對人之胞弟陳秋谷(陳河成非婚生子女、三子),陳秋谷表示從來沒見過陳美娟,是父親陳河成過世的時候,才知道戶口名簿上有陳美娟,其母親鍾水蓮與陳河成並未結婚,自己原本跟父母和妹妹陳美珠同住,國小五年級之後,與陳美珠搬回和大媽陳林彩蓮同住,爸爸過世時,詢問大媽陳林彩蓮,也說不知道為何陳美娟戶籍會放在家裡,小時候聽聞是親戚姑姑來寄放戶籍,但不知道是哪一個姑姑,也沒看過,陳美娟從來沒有到家裡一起生活過,為何會登記為陳河成跟大媽陳林彩蓮所生的女兒也不清楚等語,家事調查官復依照陳美珠所述陳美娟就讀年代,函詢雙十國中,該校表示沒有該畢業生,查無此人,有家事調查官報告及雙十國中函在本院卷第66~69頁可參。是聲請人所述相對人失蹤滿7年,自屬有據。 五、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13年3月22日以113年度亡字第15號裁定 准許對相對人為公示催告,今申報期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揆諸上揭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因相對人於00年0月00日生,於60年5月3日遷出戶籍後即無人知其下落,故應以60年5月3日為失蹤日,起算屆滿7年之日終止之時,即67年5月2日晚上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