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V-113-亡-135-20241218-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失 蹤 人 黃𦤎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黃𦤎(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 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 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原住於臺中市 ○區○○路000巷0號,其子、妻均已死亡,在臺灣已無親屬。而失蹤人於75年最後1次領取國民身分證,復查無其有任何健保、無入出境、使用殯葬設施、申請社會福利等紀錄,亦非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列管服務對象,後於101年12月5日經通報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且經臺中○○○○○○○○人員訪查結果,前開戶籍址之鄰長表示最後1次見到失蹤人係於89年間,附近住戶林子筆亦表示前開戶籍址已拆除改建。為此,爰依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55條之規定,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中 ○○○○○○○○○函、戶籍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函、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全民健保資料、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函、臺中市中區區公所函、臺中○○○○○○○○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失蹤人原戶籍址照片、財產、所得資料查詢結果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失蹤人於101年12月5日即經通報而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10年仍行蹤不明,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非無理由,自應依法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