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V-113-亡-85-20241118-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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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邱春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邱逢義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邱逢義(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最後設籍: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於民國107年11月4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邱逢義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邱逢義(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稱失蹤人)於26年7月5日失踨後即未歸返(惟按報案失蹤之受理時間為104年11月4日),現不知去向,且生死不明已逾3年,聲請人為失蹤人之姪子,前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亡字第92號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為證,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無在監、在押紀錄)及全國通緝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函暨戶籍資料、戶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勞健保資料查詢(無投保紀錄)、臺中市豐原區公所函(無社會福利申請紀錄)、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函(無符合失蹤人之民眾使用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函暨員警職務報告及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查訪紀錄表在卷可按,堪信屬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104年11月4日經聲請人報案失蹤時已年滿80歲 ,迄未尋獲,算至107年11月4日屆滿3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再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3年之日終止之時即107年11月4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黃鈺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