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V-113-保險-24-20250205-2
字號
保險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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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雅旬 訴訟代理人 張楉云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楊雅旬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 ,上訴人於同年月23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對第一審判決之敗訴部分究 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及不服部分之上訴利益為何)。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以利本院據以計算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