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CDV-113-保險-24-20250213-3

字號

保險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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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雅旬 訴訟代理人 張楉云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楊雅旬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83,051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44,2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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