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DV-113-全聲-12-20241217-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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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張文夫 法定代理人 張櫻詩 相 對 人 張坤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79號假扣押 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以112年度全字第79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有該裁定可查(本院卷第9頁)。茲聲請人以假扣押標的物業已拍賣部分清償為由,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