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DV-113-全聲-12-20241217-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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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張文夫 法定代理人 張櫻詩 相 對 人 張坤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79號假扣押 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以112年度全字第79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有該裁定可查(本院卷第9頁)。茲聲請人以假扣押標的物業已拍賣部分清償為由,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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