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暫時狀態處分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DV-113-全-127-20241029-1
字號
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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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陳建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宛臻、葉秀琴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