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暫時狀態處分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DV-113-全-141-20241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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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蓁宏行 法定代理人 胡凃素梅 代 理 人 賴昭彤律師 相 對 人 卉多實業有限公司 營業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法定代理人 沈照翔 代 理 人 李思樟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國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油公司)販售之MIRAGE機車專用機油(下稱美耐吉機油)經銷商,聲請人自106年8月11日起至112年3月16日止,經由相對人之業務員賴建元向相對人訂購如附表一「貨物品項」及「訂購數量」欄所示貨物(下合稱系爭訂單),且依雙方交易之「搭贈」約定,相對人實際應交付聲請人之貨物數量為附表一「訂購數量」欄加計「搭贈數量」欄之合計數。聲請人已付清系爭訂單之價金,惟相對人否認兩造間就系爭訂單有「搭贈」之約定,並僅持續出貨至113年7月20日止,其後即拒絕將系爭訂單如附表二所示貨物(不包含未出貨之搭贈貨物)交付聲請人。茲因兩造就相對人依系爭訂單應交付聲請人之貨物數量是否已交付完畢發生爭執,聲請人遂起訴請求相對人履行契約,現由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17號(下稱本案訴訟)受理。而因相對人拒絕出貨,致聲請人無庫存可出貨予客戶,遭客戶質疑聲請人供貨穩定性,而有要求解約、退款及轉向聲請人之競爭者購買貨物之情事,倘不先命相對人給付附表二所示貨物,則聲請人將因持續無法供貨給客戶,而遭客戶退單、轉單,陸續流失客戶且遭受索賠,造成短期間內因需賠償大筆資金予客戶或另行以高價購買貨物給客戶,致聲請人除受有雙重支付貨款損失外,並將產生巨大資金缺口而周轉不靈,危及聲請人之經營及商譽,如相對人能先將附表二所示貨物交付聲請人,將緩解聲請人急迫之損害,故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等語。並聲明:聲請人願以新臺幣(下同)1,348,115元現金或臺灣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附表二所示貨物。 二、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相對人與中油公司已於113年9月30日 終止美耐吉機油經銷契約,相對人已非中油公司之美耐吉機油經銷商,無法向中油公司訂購任何美耐吉機油,且相對人目前已無美耐吉機油存放在中油公司,故亦無法向中油公司提領貨物交付聲請人。而聲請人現為中油公司之美耐吉機油試銷商,得自行向中油公司訂購客戶所需之各型號美耐吉機油,且依聲請人所述,兩造爭議僅涉及貨款給付問題,至多為損害賠償問題。另賴建元已於113年6月6日離職,聲請人與賴建元於113年6月12日所核對聲證7之結算表(見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25號卷,下稱25號卷,第47頁)所載各時間訂購單之未出貨數量已有可議之處,且聲請人爭執附表一、二「單價」欄所示之單價,並因聲請人主張之訂單有搭贈數量過高、聲請人之客戶提貨日期距離系爭訂單訂貨日期過久等違背交易經驗法則之情事,聲請人之主張應非事實,故本件並無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縱使定暫時狀態處分亦因相對人目前已無法交付任何貨物,而無從執行等語。並聲明:聲請駁回。 三、按當事人於爭執之法律關係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民 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之規定,須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始得為之。該必要之情事,乃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依同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3條本文準用第526條第1項規定應由聲請人釋明之。倘聲請人不能釋明必要情事存在,即無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所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即保全必要性,係指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為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它相類似之情形發生必須加以制止而言。經查:聲請人主張系爭訂單有附表一所示「搭贈」數量之約定、相對人尚未依約將系爭訂單應交付聲請人之貨物全數交付完畢,然相對人拒不依約交付貨物,聲請人因而提起本案訴訟等語,業據提出訂單、銷貨單、數量結算表、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司負責人LINE對話擷圖等為佐,並有本案訴訟卷宗可按,堪認聲請人就兩造間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已為釋明。惟中油公司已於113年9月30日終止與相對人間之美耐吉機油經銷契約,相對人已非中油公司之美耐吉機油經銷商,而聲請人現為中油公司美耐吉機油之試銷商,為聲請人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第78-79頁),則聲請人如有交付美耐吉機油予其客戶之需求,聲請人已可逕以其試銷商之地位直接向中油公司訂購而取得貨物,並無無法履行交付貨物予其客戶,造成客戶退單、轉單而流失客戶,致有損及聲請人商譽之急迫危險或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相類情形之情事。至聲請人雖另主張其已付清系爭訂單之全部貨款,如由聲請人另支付價金取得美耐吉機油,聲請人將受有重複支出貨款導致巨大資金缺口之重大損害等語。然系爭訂單約定之單價暨聲請人是否已付清價金、有無「搭贈」約定暨其數量、相對人依系爭訂單應交付聲請人之貨物數量,為本案訴訟兩造之實體爭執事項,尚待本案訴訟審理釐清,委非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應予審酌之事項,況聲請人既主張其自106年起至112年3月止陸續給付相對人高達1700餘萬元之貨款,卻迄今未尚有價金逾1100萬元之貨物未領取(見本院訴訟起訴狀附表一),此實與一般經營商業營利之公司行號間之交易常態,通常均係買方先付少量定金、取得貨物後方付清價款之交易常態相悖,依聲請人之主張,足見聲請人實為資金殷實之商號,而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釋明其資金有造成重大缺口之急迫危險或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則聲請人主張本件因聲請人之資金問題而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亦難採憑。再衡之相對人現已非中油公司美耐吉機油之經銷商,無法以經銷商地位自中油公司取得美耐吉機油之情形下,本件縱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3項規定命相對人給付附表二所示貨物,亦難以執行。是綜合上開各情,聲請人聲請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第538條之4、第533條、第526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附表一:       貨物品項 訂購數量/單位:打 單價 搭贈數量/單位:打 訂單日期 Mirage 4T礦物機油-20w/50-(0.8L) 1500打 675元 6000打 106年8月11日 Mirage 4T礦物機油-20w/50-(1L) 1000打 835元 400打 110年11月1日 Mirage 4T礦物機油-20w/50-(0.8L) 4600打 675元 1840打 Mirage 4T礦物機油-20w/50-(0.7L) 200打 625元 80打 Mirage 4T礦物機油-20w/50-(0.85L) 400打 675元 160打 111年11月18日 Mirage 4T礦物機油-20w/50-(0.8L) 2500打 710元 1125打 112年3月16日 Mirage 4T礦物機油-20w/50-(0.7L) 800打 660元 360打 Mirage 4T陶瓷汽缸機油-15w/40-0.8L 500打 750元 225打 Mirage 4T噴射引擎SM機車油10w/40-1L 100打 1,180元 45打 附表二:      貨物品項 給付數量/單位:打 單價   總價 訂單日期 Mirage 4T礦物機油-20w/50-(0.8L) 138打 675元 93,150元 106年8月11日 Mirage 4T礦物機油-20w/50-(1L) 535打 835元 446,725元 110年11月1日 Mirage 4T礦物機油-20w/50-(0.8L) 4,600打 675元 3,105,000元 Mirage 4T礦物機油-20w/50-(0.85L) 183打 675元 123,525元 111年11月18日 Mirage 4T礦物機油-20w/50-(0.8L) 2,500打 710元 1,775,000元 112年3月16日 Mirage 4T礦物機油-20w/50-(0.7L) 650打 660元 429,000元 Mirage 4T陶瓷汽缸機油-15w/40-0.8L 350打 750元 262,500元 Mirage 4T噴射引擎SM機車油10w/40-1L 30打 1,180元 35,400元 總金額 6,270,300元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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